第81页 论意欲的自由 (original) (raw)
章节名:论意欲的自由
页码:第81页 2012-03-16 15:05:02
我们如何才能设想出这样一种情形:某一存在物,无论其本质还是其存在,是另一存在物的作品,但前者却可以原始地和从根本上决定自身,并因此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先有本质,后有这些本质的发挥”的定理,亦即每一存在物所发挥的作用都是出自这存在物的本质构成,...如果一个人做出恶劣的行为,那就是因为这个人是恶劣的。上述定理附带这样的推论:所以,有什么样的本质,就有什么样的作用效果。...无论我们是多么愿意把我们的意欲说成是一张白纸,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例如,如果两个人,其中一人在道德方面做出了与另一个人完全相反的行为,那这肯定是有其出处的行为模式的差别,其原因要么是外部环境——这样的话,罪责就显而易见与做出行为的人无关;要么是这两个人的意欲方面的差别——这样的话,罪责或者美德同样与他们无关,假如这两个人的存在和本质是出自第三者之手的话。
引发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某样发挥出肯定作用的东西才行,而不仅是否定特性的自由。但这只能以这两种方式进行:1.要么是纯粹由动因本身引发的行为,亦即由外在环境引发的行为...并且,在相同环境下的所有人也必然会做出同样的行为。2.要么是由一个人对这些动因的接受能力而引发行为,那么这行为就是出自这个人与生俱来的性格,亦即出自这个人身上本来就潜伏着的倾向。 只有当人时自己的作品时,亦即具自创、自主能力时,人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意欲的自由是一个多么关键的所在,因为意欲的自由是把造物主与其造物物所犯下的罪孽分隔开来的一条必不可少的鸿沟。
《托 霍布斯:道德及政治著作》485页: 任何一样东西都不是仅靠自身而开始,而是必须获得在自身之外的某一其他直接原因。所以,当一个人开始对某样东西有了胃口或者意欲,而直接在这之前,这个人对这东西却没有胃口或者意欲,那么,引起他的意欲的原因就不是那意欲本身,而是某样并不在这个人的能力控制之内的东西。所以,在随意的行为中,意欲毫无疑问是这行为的必然原因,但根据以上所说的,意欲本身也是由意欲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些东西所必然引起的。由此可以推断随意的行为全都有其必然的原因,所以,这些随意的行为都是必然发生的。 我认为,充足原因就是:要造成某一结果所需的一切都不缺乏。必然的原因也是如此,因为如果一个充足原因有可能不会造成某一结果的话,那这原因就是缺乏了要造成这某一结果所必需的某些东西,那这原因就不是充足的原因。但如果某一充足原因不可能不造成某一结果的话,那充足的原因就是必然的原因。所以,很明显,所有的结果其产生都有其必然性。 每件事无论其发生看上去是多么的偶然,或者多么的任随人意,都是必然地发生。
斯宾诺莎:人们都大言不惭地声称自己拥有自由;人之所以以为拥有自由,只是因为只意识到自己的意欲活动,但忽略了决定这些意欲活动的原因。 假如一个人是处于这样一个平衡的境地(只能感觉饥和渴,而食物和水放在与他同一样的距离),那这个人必然死于饥和渴之中。
如果一个人为自己在过去所做出的某一行为而懊恼和责备自己,那他可能会幻想如果自己再度处于相同的情势下,他将会做出不一样的行为。但这只是幻想而已。如果这个人认真审视一下自己,并且把所有外在情势考虑进去,那他就会满意地发现:只要还是同一样的内在心灵,再加上与当初的他一模一样的对事物的认识观点,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在发生这事情以后这个人经由反省所获得的思想,那这个人是不会做出与过去不一样的事情的。
人的意欲其实是经由动因收到强制。据此,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把发出惩罚威胁作为一个更强有力的相反动因,以抗衡所有诱使人们犯罪的动因;而整部刑法条例不是别的,正是制约犯罪行为的相反动因一览表。
引自 论意欲的自由
啰里八嗦一百多页其实就表达了两点: 1.一个人做什么事是由其性格决定的,而性格是天生的,所以一切事情的发生都是必然的。所以狗改不了吃屎。 2.你不能想干啥就干啥(意欲不是自由的),因为参见第一点,狗都改不了吃屎,难道他还能吃桌子嘛?他想了它也吃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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