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及其他 (original) (raw)
对于法律,我是一个间歇性业余爱好者。爱好者前加上两个限定词是为了避免万一有人要和我讨论学术。我略懂法律常识,偶尔读几本法学书,主要还是喜欢法律的逻辑和思维方式。现在我打算复述几个老掉牙的案例。
第一个:
从前有一天,两个猎人去打猎,他们可能是邻居,也可能许素不相识——这不重要,重要的看见树林里的麋鹿后,他俩不约而同地开了枪。目标应声倒地。当然,那其实是个人。警察把他们抓起来后,首先排除了他们共谋杀人的可能。
在检查猎人们的战利品时难题出现了:无法判断是谁给了那致命的一枪。或者两颗子弹都射中了,但不知道哪颗造成了死亡(先后顺序及射中部位),或者有一颗中了,而另一颗飞了,但痕迹无以比对,总之不能对号入座。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承担刑责,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责,由于无法查清被害人死于谁的武器,故两人同判无罪。初闻此案的人们都叹:那头麋鹿真他妈倒霉啊。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如果你长得像麋鹿,就不要在可能有猎人出没的林子里乱跑。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承认当事人的运气也是法律之公正性的需求;但我们要搞清楚,这里的运气不是你有一个好爸爸之类的运气,而是现场当时发生、非受人为外力控制、不能为技术或规则所推断的冥冥之中的运气。
第二个:
两百多年前,德国有个皇帝叫威廉一世,有一次他在距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宫殿建成后,这位皇帝以伟人惯有动作率群臣登高远眺,结果视线却被宫殿边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他觉得非常扫兴,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买下这座磨坊。
磨坊主是一位老汉,根本没把皇帝放眼里,他认为这座磨坊是祖传基业,不能失于自己手里。几次协商都没成功,不管皇帝下何圣旨,许以多高补偿,主人都不为所动。威廉一世终于被这个钉子户弄得龙颜震怒,派卫队把磨坊给拆了。
次日一早,老汉就在当地把至高无上的德国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受理了,他们依据法律,认为被告擅用皇权,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利,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所造成的损失。威廉一世虽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
那座磨坊至今屹立不倒,成为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之信仰。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不要嫌你的磨坊太小,只要它是祖传下来的,它就是无价的。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独裁并不可怕,因为总会有他人他权来弹劾和制约。可怕的是一个集团的专制:国家机器和话语权力由它完全掌控,民众对政府的必然必要之批评动辄被视为对它的挑战,许多应当公开之举变成了组织内部操作,遑论法治。此外,法律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不是说那些法官在他的有生之年永远比别人聪明,而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受到政治过程的干扰,但这里的前提是任命他们的人能够被监督。
第三个:
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在一个位于纽约贫民区的法庭上,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的审理。被告人是一位老妇人,被控罪名为偷窃面包。在讯问到她是否清白或愿意认罪时,老妇人嗫嚅着回答,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审判长见市长在旁听,便答道,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
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亚从旁听席间站起来,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说:现在,请每个人交出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没有人能够想象那一刻人们的惊讶与肃穆,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认真地捐出了50美分。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面包比米饭管饱,而且携带方便。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法律之本质在乎公正,当法律不足以实现公平和正义时——无论实体、程序或执行,民众和政府就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公平和正义,以期调节社会运行机能,这种法律之外的寻求不见得是市长们捐款之类的温情景象,有时也会以比较激烈的形式出现,比如冲突,比如动乱,比如革命。
绕了老大一个弯子,终于说到我要推荐的这本书:《洞穴奇案》。此书可归入法哲学类,但因为对法哲学思想、司法理念及方式的解读基于一个生动的假想公案进行,所以读来并不枯燥,尽管过程中常需琢磨再三。
1949年,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后来被认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便有了这本《洞穴奇案》。
案件发生在公元4299年5月的纽卡斯国——这个虚构无关紧要,没有科幻现象出现,审判依据不过是美国法律背景以及当时一些重要的法学思想和司法理论。
本书的第一部分为富勒所作,即他虚构的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洞穴杀人案的判决书。第二部分为萨伯延伸的九种观点——五十年后又有九位大法官对此案所作的判决书。为保持案例的真实感及出于对前人的尊重,萨伯对“审判何以重来”予以了巧妙设置:当年受困洞穴的探险人其实共六名,吃掉一人后有五人获救,这位第五人以非常手段脱逃甚至未被发现其存在,直到其余四位获救者被判决五十年后,才终于被捕。初审法院援引先例判定他犯有谋杀罪,被告人不服,最后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不应当受五十年之久的一个先例的约束,即便两次审判针对同一事件,于是受理了上诉。
我无意讨论十四位法官是如何旁征博引、深入浅出、针锋相对、逻辑严密地来发表他们的判决意见的,也不想列举法官们推论有罪或无罪的种种理由,那样吃力不讨好,也无必要。对于那些引人入胜的司法判决书,结论性的概括丝毫不能反映细细品读的享受感。
整体而言,富勒的五位法官观点鲜明,线索专注而清晰,很容易抓住他们的论点和逻辑;而萨伯为了述及更多的法学流派,并且由于富勒的基础性观点在前,所以他的九位法官明显论点更具综合性,论据更为庞杂,每位法官都力图从多个角度去反驳与己不同的立场,更加缜密地去论证自己的判决。与第一部分相比,阅读第二部分需要一些耐心和时不时的停下来思考。
萨伯在导言中提到,这个虚构案例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两起案件中均发生了海难之后的杀人自保行为,被告人皆以紧急避难抗辩而被驳回,分别被判定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和谋杀罪。而对于这个洞穴奇案,如果五位吃人求生的探险者能够被一劳永逸地简单地认定为有罪或无罪,那么它反倒失去了其丰厚的研究价值,富勒和萨伯的杰作也就不会成为一桌受用不尽的法哲学盛宴。
书介绍得差不多了,最后说点题外感想。它绝非刻意,它是在抽丝剥茧的思维游戏之后,在欲仙欲死只剩下掩卷短思的力气之后,我很自然想到的:这个故事离我太遥远了。你现在回头再看一眼上文提到的三个案例,你就会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如果有一天我犯了什么罪……这么讲不恰当,换个说法,如果有一天我成为某件刑事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我希望我的动机不是“试图以激烈手段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公正”,我宁愿作为一个职业罪犯被审判。如果我不幸被杀,我希望凶手是个体的人,而非公器,平等或意外地丧生于个人之手,我接受那是我的运气不好。如果我被判有罪,我不期待所谓的民意或行政干预来令我脱罪——尽管我欢迎那样的结果。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想到这些我就觉得无限悲哀,连最虚弱的乐观也不能保持:这个国家是存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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