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中的灾难伦理 (original) (r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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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本悬疑探案的小说,所以柯南的FANS有任何误解的在这里就可以打住了。 事实上,这是一本基于一个虚构案件讨论法律基础和精神的书。根据同样的案件事实和相同的法律设定,每一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论。其中充满着对于法律的根源,伦理和逻辑的思考。 50年前,法律学者富勒假设了这样一个案件:5个探险爱好者遭遇山崩,被困在一个洞穴之中。在吃完了所有的食物之后,其中一个名为威特摩尔的人提议掷骰子选出一个人杀掉,并让其他的人以这个人的尸体为食继续求生等待救援。大家同意之后,威特摩尔却忽然反悔并且拒绝掷骰子。其余四人则不认同他的反悔,并在他不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由另一人代替他掷骰子。结果是威特摩尔输了,其他人杀了他以他的尸体为食,最终坚持到了救援成功。事后,法院以谋杀罪对这四个人进行起诉。 富勒在之后撰写了五位法官的陈词,以表达不同法学理念的观点。而本书的作者萨伯则在富勒的基础上,根据这五十年来法学界的进步,又提出了九位新的法官意见。而无论两人中的哪一位,最终都没有得出一个确定的判决倾向性。这也使得这个案件具有无限的讨论可能性。 任何质疑这个虚构案件的现实可能性的人,可以查阅关于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以及1884年英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案。这两个案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及追诉。萨伯在本书前言中即指出,富勒的假设实际上具有极强的现实背景支撑。 诸位法官的观点不再重复,我想谈的是我的观点,即依照自由平等的信念来看待这个案件。 首先关于功利主义,平等意味着生命无价,不可计算。功利主义关于统计的反驳,则用自由选择解释,即参加危险生产活动的工人是自愿的。社会则应尽可能提供各种保障。在本案中,被害者不是自愿牺牲,故其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其二关于自然状态。我以为自然状态是不可逆的。如果这四个人一直处于洞穴或者与人类社会隔绝的状态中,则显然不受到任何惩罚和追诉。但一旦他们回到人类社会,那必须接受实定法的评判。他不能在两者之间游走以寻找最有利的状态。这同样是不公平的。并且我也同意反对者关于自然状态界定的质疑。 其三关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出现是基于有一方是故意伤害的过错方,而本案受害人显然是处于同一困境下的弱势者,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能类比于正当防卫。 其四关于自由裁量,我认为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性应该首先被保障。如果法律出现漏洞和质疑,可以修改,但在修改之前,应该严格执行,并不能以自由裁量的名义超越。 其五关于契约形成。注意到被害人在掷骰子的行为开始前就提出了退出,因此不能认为契约已经形成。因此其余人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认定和强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的解决才是符合法律亦能有实际效果的呢?我以为,依照自由平等的信念,首先需要达成一致协议,即全部人都同意这种做法,并无异议。然后,为了体现自愿,最后失败的人应该自杀,或者明确委托某人执行。此外,如果只有部分人达成一致,那么不可强迫不同意的人加入这个契约。而可以由部分的同意者自己执行契约,而不同意者亦不能享有契约的利益,以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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