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思考(一)| 不同学科领域的框架在法律中的应用 (original) (raw)
《高手》在我的“想读”list 里很久了。当时是对欧美的司法体系比较有兴趣。但今天读完,发现它是一本讲跨学科批判性思维的好书。本书介绍了不同学科领域的框架在法律中的应用。我们除了可以学习不同的框架,还可以通过了解法律在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这些框架时的考量来理解法律决策的思路。唯一就是翻译太差了。
分几篇来介绍书中提到的框架。
一 逻辑学框架:边际分析(种属)
一个机场建在居民区附近,噪声扰民。附近居民把机场告上法庭。如果你是法官,扰民成立,你会如何处理?扰民不成立呢?
一般可能会这么认为:如果扰民,则拆掉机场。如果未达到扰民,则让机场继续运营。这陷入了一种非黑即白的思考。
如果减少或取消夜间航班呢?通常来讲,夜间航班造成了较多的影响。(假设居民都是白天上班且工作地不在附近。)这便是一种边际分析的思考方法。
边际分析指的是把概念/事物看成是有形状的,以它为中心,延伸出不同的边际。例如抽烟的边际可以是抽烟的地点、抽烟的数量等等。当概念/事物造成某种影响时,可能是它的某个边际贡献了主要的影响。
这个框架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边际间会替换。例如禁止室内吸烟,人们会更多去室外吸烟。因而考虑修改边际时要考虑可能的替换的影响。例如书中的例子,如果规定企业不可以无理由开除员工。乍看之下对员工非常好。但是这会增加企业雇新员工的成本,他们可能不愿雇佣新员工或者延长目前员工的工时。
二是除了考究事物,有时也需注意,人群也有边际成员。后面互联网的应用中会说明。
另外边际分析可能会让“次优理论”(theory of second best)出现问题。次优理论大概是说,如果做一件事最佳方案是同时满足某几个条件,但你目前不能都满足,只能满足例如3/4。那满足这些条件的方案是次优方案。但是考虑到部分边际的改变会造成其他边际的替换。有时什么都不做可能会优于次优方案。
接下去我们看下这个框架在不同学科的应用。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再看看其他学科。
应用:逻辑学
在逻辑/辩论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二元对立问题。例如,TQM这种在日本汽车行业广泛应用的管理方法在美国有效吗?急于回答“有效的”或“无效的”都是离真相较远的。
这时候我们需要先定义“有效”的边际。“有效”指会给公司带来大幅利润增长吗?还是指更有效地生产更多汽车呢?还是指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应用:互联网
我曾经负责过评论模块。当时评论区有很多过激言论,一开始我们过滤关键词。但他们变着花样照样发。有用谐音的、拼音的甚至写藏头诗的。这体现了边际的替代特性。
后来采取了禁言封号等更严格的手段。但也不完全有效。我看了数据,发现大部分过激言论是由小部分账号发出的。而多数账号只发过一两条。也就是是说,是喷子的永远会喷人,大部分人是可以挽救的。这里对于发表过激言论的用户也做了一个边际的区分。区分对待他们,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思路。
逻辑学里的种属概念和这里的边际很像。《逻辑学导论》里指出,一个概念内涵的定义方式中,有一种叫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内涵的属性定义了一个集合(class),集合可分为子集(sub-class)。这样的集合称为属(genus),子集称为种(species)。
例如多边形可分为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等等。六边形这个种,具有“多边形”+“六条边”这两个属性,前者是所有种共有属性也即属的属性,后者是六边形这个种独有的属性。这就属+种差的定义。
而种的概念类似边际。《改变》里提到的第二序改变也是基于逻辑学的种属概念。对于一个红色小方块,如果红色(种,一个边际)的角度思考不行,也可以从小方块(种,另一个边际)的角度思考。
我把边际分析的这个框架做一点扩展。前面提到的都是从“属”/概念或事物核心的上帝视角出发,让我们 在思考的时候不要把种/边际的影响当成是属/概念或事物的影响。 我们也可以从种/边际的视角出发,思考属的其他种,或概念的其他边际。这也是《改变》中提到的一种方法。
应用:决策/心理咨询
《改变》里提到过一个例子:妈妈教育(骂)女儿时,爸爸都不参与。妈妈希望爸爸和她一起骂女儿,否则觉得他暗中和女儿串通一气。但爸爸生气地否认这一指控。治疗师建议爸爸,每次妈妈和女儿吵架,他可以做一件让女儿困惑的事,例如拿出10元给她。女儿如果追问为什么,可以说,我就是喜欢给你10元。这样可以让妈妈觉得至少爸爸有在帮忙。
妈妈告诉爸爸:你要么骂女儿,要么不骂女儿。这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但我们也可以不陷于此。而只把它看成一个种或边际。它的属或核心事物是“参与教育女儿”。而这件事还有其他的种/边际。例如这里治疗师的建议。
二 行为/动因框架: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
一个劫匪走进了一家银行,劫持一位顾客为人质,要求工作人员交出现金。遭到拒绝后,他开枪打死了顾客。死者家属把银行告上法庭,控诉应该交出现金,毕竟只有5000美金。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审判呢?
可能你会觉得,人死了是个悲剧。和区区几千块钱比起来,人命损失太大。那位银行工作人员应该交钱的。但美国的法庭很可能判原告败诉。
你的分析是一种事后分析(Ex Post)。基于事情已经发生,结果已经造成的情况下,讨论对所造成的伤害如何弥补,如何问责。
而美国的法庭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判原告胜诉,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在面对劫匪以人质威胁时就应该交钱,那么劫匪就会更多地选择去劫持人质。这是一种事前分析(Ex Ante)。在未来的事情发生前,考虑当前的事对未来人们的动因有何影响。
再看一个例子。如果你是一个捕鲸人,用叉子叉到了一头鲸,但它没死,扑腾到岸边,正好路人甲路过,杀死了这头鲸,请问鲸鱼归谁?
同样道理,如果归了捡漏的路人甲,可能就不会有人去捕鲸,而是专门跑去捡漏。那捕鲸业要完。法庭一般会把鲸鱼判给你。
知识产权问题也是基于事前分析。如果某人创作的作品没有保护,TA 可能再也没有动力创作。
三 经济学框架:效率(Efficiency)
你在开车,路上一头奶牛突然窜出来,把你的车撞坏了。你把奶牛主人告上法庭,称他没看管好奶牛。
损失确实造成,按理应该赔偿你吧?那可不一定哦。美国法庭会根据奶牛主人是否做了应该的管理措施来判决。例如,如果奶牛场围一圈铁栏杆就能基本解决奶牛跑出的问题,且奶牛主人这么做了,那就不会认为主人该赔。
一圈铁栏杆可能只能解决大部分问题,还是有一些时候奶牛会跑到公路上。百分之百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许是修筑围栏,并派个人全天候看管。但法庭不会要求奶牛主必须这么做。因为这样的成本太高了。做这些防范措施的成本可能远高于出事故赔偿的成本。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这个案件的焦点是奶牛主人是否采取了各合理的看管措施。合理的措施不等于完美无缺的措施....这种分析思路的关键是考虑涉及的所有成本: 不但包括事故本身的成本,而且包括防止这些事故的成本。
乍看之下这个规则似乎很无情,它意味着法律甘愿看到事故的发生。但其实这就是人们默认的处理原则。
按书里的数字,每年美国约有4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于写作该书的时间), 但我们是接受这个数字的,因为否则我们大可以把车速限制在20码以下。但大家都认为超慢速行驶是浪费生命。
再看个例子。假设你在追捕一头野牛,你给了它一枪,它受伤了,但仍四处逃窜。这时又有位路人甲截住野牛并杀死了它。野牛归谁?
你也许会说,这不是和那个捕鲸的例子差不多么?野牛归我。然鹅并没有。野牛很可能归那位路人甲。
这时法庭一般会判给最先得到野牛的人。而不一定是那个投入最多的人。首先说一下动因的问题。根据事前分析的观点,这么一来岂不是没人追捕野牛,而是都去捡漏了吗?但其实,如果判给投入最多的人,也许也没有人会好好捕牛,而去花很多时间和牛赛跑。这和捕鲸的例子不太一样。我猜捕鲸那一叉可能技术含量比较高。而正是如此如果判给捡漏人,会影响整个捕鲸业。
其次在没有动因问题时,这里主要考虑的是 管理成本 。"投入最多"的判断是更麻烦的。法庭需要证据且来一一判定你花费了多少时间,跑了多少路程,你那一枪是否是关键一枪等等。而判定"谁最先得到野牛"就容易得多。
另外一些资源的所有权分配也涉及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考量。
当然,作者也严谨地指出,在法律中是否应该应用经济学的效率标准是仍在争论的。
而对于互联网产品经理来说,法律考量的这些标准也给我们启示,有的时候,牺牲效率的用户体验是否是最好的?除了考虑当前体验,是否也考虑对用户未来行为动因的影响呢?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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